來源:法制日報
內容: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收案數量偏少,與環保事件頻發的現狀極不相稱。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雖然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作出了規定,但對受理標準、訴訟主體資格、審查與裁判范圍、訴訟費用負擔、公益損害賠償等一系列問題在立法和司法解釋上還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使得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
應加快制定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法,加快完善國家層面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用法律和制度來破解當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各種困境
□本報記者劉百軍徐向良
今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評選出2013年度11例精品案例,其中一起“宜良縣國土資源局起訴、宜良縣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顧海森、楊曉紅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引人注目,這是昆明市中院環保法庭成立以來審理的為數不多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之一。
為推進昆明“一湖兩江”流域水環境治理,推動昆明生態文明建設,探索環境公益訴訟,昆明市中院于2008年12月成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把原來分散的環境案件集中到環保審判庭審判。6年來,該院環保庭雖然審理了較大數量的環境案件,但所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為6件,年均僅1件。環境公益訴訟為什么會存在“等米下鍋”的現象?《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深入采訪。
設環保法庭加大司法保護力度
記者從昆明市中院環保法庭了解到,該庭從成立至2014年3月20日,共受理各類涉環保案件128件,為當地環保作出了較大貢獻。2010年12月13日,昆明市中院環保法庭審理了云南*環保公益訴訟案件。
2008年以來,昆明市中院先后制定了《關于建立環境保護執法協調機制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審理環保刑事、民事案件的規范性文件。為了改變環境司法權分散行使的狀況,昆明市中院環保法庭成立后,實行涉環保民事、刑事、行政審判及執行工作“四合一”的審執模式,集中審理涉及環境保護的一、二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并負責執行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昆明市中院和環保庭的推動下,2010年10月25日,昆明市政府公布了《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這在全國尚屬*。
2011年11月11日,昆明市中院與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市*局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環境保護刑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的意見(試行)》,把昆明市涉及環保的刑事案件集中由盤龍區、安寧市、尋甸縣、宜良縣、石林縣五家基層法院管轄。
“實行集中管轄,一方面推動了基層環保法庭的建設,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環境刑事司法保護力度,避免地方政府干擾,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解決環保刑事案件總量不多、分布不均、執法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昆明市中院環保法庭庭長王向紅說。
環保事件頻發公益訴訟偏少
“經過探索和實踐,我們雖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但環境公益訴訟仍面臨著許多現實困境,亟待制度破題。昆明市中院6年審理6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雖然已在全國法院,但這一現狀與環境遭受嚴重污染、破壞,環保事件頻發的現狀極不相稱。”昆明市中院副院長袁學紅說。
記者注意到,昆明市中院環保法庭成立至今,僅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6件,年均僅1件。
王向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收案數量偏少,并不意味著涉及環保問題的違法行為少。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收案數量偏少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機關、環保組織提起訴訟的案件少;一些行政機關還是習慣于用行政執法手段處理環境違法行為,不愿意提起訴訟;環境違法案件的證據收集難,取證費、鑒定費較高,民間環保組織難以承受;群眾環保意識還不強,雖然有的群眾有環保意識,卻欠缺相關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能力等。
針對當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昆明市中院也進行了探索與創新。2010年10月,該院與昆明市檢察院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針對公益訴訟的受理范圍、公益訴訟人、證據運用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另據介紹,環境公益訴訟成本如何解決、訴訟利益歸屬問題等也是目前的制度空白。
為探索解決上述問題,昆明市環保局和昆明市中院等相關部門,聯合設立了“昆明市環保訴訟救濟專項資金”。資金主要用于:環境公益訴訟單位或組織訴訟成本、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或進行替代性修復。基金的來源一部分由政府投入,其余的來自環保案件判決款、被告人自愿繳納的賠償金及社會捐助。
2010年,戴某等6人在安寧市下元良村委會小菁口村民小組落水洞非法采礦,不僅造成國家44.3512萬元的礦產資源損失,而且涉嫌非法采礦犯罪。在給予刑事處罰后,安寧市國土資源局以公益訴訟人身份起訴6名被告。經昆明市中院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6名被告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專戶支付賠償金44萬余元。因被破壞的山林難以修復,這筆資金被用于安寧水源保護區內的生態修復。
“這叫替代性修復,是昆明市中院探索環境公益訴訟目的實現的一種思路。”王向紅說。
“開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根本目的在于救濟受到侵害的‘公眾環境權’,終實現對被污染、破壞環境的生態修復。替代性修復和對植被無法修復的環境采取異地補植的生態修復方式,有效保障環境公益訴訟目的的實現。”袁學紅說。
完善制度出臺公益訴訟程序法
我國目前正處于環境污染的高發期,盡管國家為治理環境污染出臺了一系列措施與制度,但我國的生態環境仍在惡化,特別是水體污染已經發展到“談水色變”的程度。如何創新我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實踐問題。
當前,有一種意見認為,既然環境公益訴訟維護的是環境公共利益,就應當放開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人人都可以起訴侵害環境的違法行為。對此,袁學紅表示,“訴訟主體資格的放寬,并不等于是對環境公益訴訟的促進”。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雖然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作出了規定,但對受理標準、訴訟主體資格、審查與裁判范圍、訴訟費用負擔、公益損害賠償等一系列問題在立法和司法解釋上還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使得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雖然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為環境公益訴訟打開了一個口子,但在具體實踐中卻無法找到更多指導性的法律或制度。”袁學紅說。
王向紅告訴記者,昆明市中院環保法庭的許多工作目前還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環保法庭除了承擔涉環保案件審理任務外,還積極參加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環保司法調研和理論研討。
“希望我們的環境公益訴訟實踐,能夠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起到一定促進作用。”王向紅說。
“我們公開審理環境訴訟案件,大張旗鼓地宣傳環境公益訴訟,就是為了呼吁全社會都能夠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我們共同享有的環境權利。希望從國家立法的層面上有一個保障,加快制定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法,加快完善國家層面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用法律和制度來破解當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各種困境。”袁學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