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實施產業結構調整
,取締違法“散亂污”企業,“散亂污”企業多涉及VOCs排放,以廊坊市為案例的測算表明,取締“散亂污”企業可以減少VOCs排放20%左右;涉及VOCs排放的“散亂污”企業主要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膠制品、塑料制品、化纖生產等化工企業,應通過全面排查、建立管理臺賬、實行網格化管理,落實取締責任。第二,加快淘汰涉及VOCs排放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落后產品,加大過剩產能化解力度,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倒逼作用,推動涉及VOCs排放的過剩產能主動推動。第三,嚴格建設項目準入,提高VOCs排放重點行業環保準入門檻,推進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全部進入園區。第四,實施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夏秋季重點對產生烯烴、炔烴、芳香烴、醛類,對O3生成影響大的行業實施生產調控;冬季重點對產生芳香烴、對PM2.5生成貢獻大的行業實施生產調控,并落實到企業排污許可證和應急方案中。
加快實施工業源VOCs污染防治
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等行業應嚴格根據標準要求,優化生產工藝過程,全面推進泄漏檢測與修復,重點針對儲存、裝卸、廢水系統、工藝有組織廢氣、非正常工況等源項管控,開展綜合整治,確保按時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制藥、煤化工、橡膠制品、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化學助劑、日用化工等化工行業應參照石化行業的要求,開展重點源項綜合整治;同時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針對VOCs無組織排放嚴重的問題,采用密閉生產工藝,加強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治理。
對于各類工業涂裝污染源,應推進使用水性、高固體分、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無)VOCs涂料替代高揮發性涂料,采用涂裝技術、減少涂料損失,提升噴漆、流平、烘干等環節收集和治理水平等綜合措施,推進集裝箱、汽車、家具、工程機械、船舶制造、鋼結構、卷材等重點行業減排。對于包裝印刷行業,推進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電子束固化油墨等低(無)VOCs含量的原材料;推廣采用無溶劑復合、水性膠復合等低(無)VOCs排放的生產工藝;加強無組織排放收集,優化烘干技術,在印刷、復合等工序配套建設末端治理設施等措施,推進包裝印刷行業VOCs全過程減排。
各地可根據自身產業結構特點,因地制宜地在電子信息、制鞋、紡織印染、木材加工等行業中,選擇VOCs排放量大、對大氣環境質量影響顯著的行業開展綜合整治。
深入推進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研究表明,實施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輕型汽油車尾氣VOCs排放約3千克/年;蒸發VOCs排放達3~5千克/年,已超過尾氣排放。因此,機動車VOCs排放應以汽油車尾氣排放控制和蒸發排放控制為重點。對于尾氣VOCs排放控制,應提高輕型汽車、摩托車新車準入標準,改進發動機燃燒技術,提高三元催化轉化效率;淘汰老舊汽車和摩托車,加強環保監督管理。對蒸發VOCs排放控制,引入車載油氣回收技術(ORVR),推廣燃油蒸發檢測,確保在用車儲油箱、油路、活性碳罐密閉;全面提升燃油品質,降低車用燃油夏季蒸汽壓,控制夏季燃油蒸發。在油品儲運銷環節,全面實施汽油儲運銷油氣回收治理,重點地區全面推進建成區外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工作,建設油氣回收自動監控系統平臺示范工程;重點地區開展港口儲存和裝卸、船舶運輸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有序開展生活源農業源VOCs污染防治
為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重點地區除完成重點行業VOCs減排任務外,還應加強建筑裝飾、汽修、干洗、餐飲等生活源和農業農村源VOCs治理。在重點地區,應制定區域統一的建筑類涂料VOCs含量限值標準,建筑內外墻涂飾全面推廣使用水性涂料;汽修行業底色漆大力推廣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揮發性涂料;干洗經營單位逐步淘汰開啟式干洗機,使用配備溶劑回收制冷系統、不直接外排廢氣的全封閉式干洗機;城市建成區餐飲企業全面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同時,大力推進秸稈綜合利用,減少秸稈焚燒VOCs排放;根據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氣則氣,宜電則電”原則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燒VOCs排放。
建立健全VOCs管理體系
當前VOCs監管基礎仍十分薄弱,不利于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因此應著力推進政策標準體系的完善和基礎能力的建設,建立健全VOCs管理體系,夯實VOCs污染防治基礎。
一是加快標準體系建設,制修訂制藥、汽車、家具、印刷、集裝箱制造等重點行業VOCs排放標準,建立與排放標準相適應的VOCs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監測儀器技術要求,加快制定VOCs自動監測系統、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出臺完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有機溶劑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從源頭推進VOCs污染防治。
二是建立健全VOCs監測監控體系,加強污染源排放VOCs自動監測工作,強化VOCs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提升VOCs環保監管能力。
三是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工業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程序、監督管理要求及相關技術規范,全面推行排污許可管理。
四是加強統計與調查,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排污許可證實施和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系統掌握VOCs排放與治理情況。
五是加強監督執法,各地依據排污許可證開展日常督查和執法檢查,環境保護部針對重點地區VOCs治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提高各級環境管理部門VOCs監管能力和技術水平,規范企業內部環保管理制度,加強對第三方運維機構監管。
六是完善VOCs污染防治經濟政策,充分利用稅收、信貸、財政補貼、綠色采購等經濟手段激勵企業開展VOCs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