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PM2.5的先導因子之一,VOCs(揮發性有機物)已經逐漸引起重視,成為大氣治理的重要內容。要控制PM2.5濃度,就必須對VOCS予以關注并加強監測與治理。我國VOCs治理工作已有30多年,但由于長期以來把廢氣治理重點放在除塵、脫硫和脫硝工作上,VOCS的減排與控制工作進展并不快。
目前,我國VOCs監測技術水平還有待提高,特別在設備方面還有很多欠缺。其中,不管監測裝置如何先進,監測方法如何科學,我們的校準沒有標氣,這是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大的一個問題。
雖然,我國制定了VOCS相關規劃和制度,頒布了一些標準,但是業內認為,與美國、歐洲、日本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相比,我國大陸地區管理和控制VOCS還存在一些不足,亟待完善。我們國內還沒有一家科研機構或者企業,能夠拿出和美國DK水平相當的標準物質,所以低濃度標氣只能依賴進口。沒有這個物質,儀器就沒有標準。如果想評估VOCs治理技術的先進性,要評估它治理前后的差別,拿濃度來說明治理的效果,校準的標準就格外重要。如果校準得有誤,一切就變得沒有依據了。
據悉,大部分發達國家制定控制VOCS的法律始于20世紀90年代,日本早在1972年就頒布了《惡臭防治法》。而我國制定VOCS的政策法規相對滯后,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還沒有控制VOCS的相關規定。
我國關于VOCs的標準還不完善,目前僅對幾十種VOCs做出限定,而VOCs的種類超過300種。在生產的源頭,清潔生產標準對于VOCs的限定要求較少,而且目前涉及的行業不多,比如電子制造業、漆包線以及各類涂裝行業沒有VOCs清潔生產標準。
在企業排放VOCs方面,《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標準只是要求各種油煙氣體的總限值,并沒有給出單向控制值。再者,綜合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1996年制定實施的,已經不能滿足現階段大氣治理的要求。
當前我國尚未對VOCs排放進行系統檢測,沒有準確獲得國內VOCs整體排放量,以至于管理成效不明顯。監測數據不完善,再加上政策法規和標準的缺失,使得政府及環保部門監管VOCs排放缺乏科學依據,又無章可循,也給企業規避監管以可乘之機。
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上述相關規劃、指導意見,但不少專家指出,這些文件都不屬于嚴格意義的法律法規。而目前實施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沒有規定VOCS控制的相關內容,這使得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無法可依。加快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或者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保證VOCS治理有法可依是當務之急。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盡快制定VOCS排放清單和完善標準,明確企業VOCS排放類型及排放量。在生產源頭,制定電子制造業和涂裝行業清潔生產標準,適時修訂過時的標準。讓我國VOCs校準有法可依,從而有效高速的進行大氣治理。